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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体育舞蹈单项协会不得违规认证业内裁判员与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公开函
作者:省体育舞蹈协会     发布时间:2018-02-22 18:48:05         阅读量:1571

各市(州)体育舞蹈协会,各有关单位:

        一段时间以来,有非体育舞蹈单项协会在全省范围内培训并认证业内裁判员与教师资格,号称对考试合格者“颁发国家体育总局唯一认可的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教师证书和裁判等级证书,也是晋升国家级裁判必须具备的证书”。这是对四川省体育舞蹈(国标舞)协会、市(州)体育舞蹈协会(或体育舞蹈主管部门)合法权益的损害,同时也扰乱了我省体育舞蹈发展和管理的秩序。为了便于大家甄别,现将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关于裁判与教师认证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条文和管理部门监管情况以及我们的态度公布如下,以正视听。

        一、根据国家体育总局2015年9月23日公布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单项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各级地方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国家体育总局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全国各级单项协会对本单项裁判员的管理认证权力,非单项体育项目协会不具备认证任何级别裁判员的资格。

        二、根据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2015年12月29日公布的《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体育舞蹈协会(或体育舞蹈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教练员(教师)的认证、培训、考核、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全国各级体育舞蹈协会(或体育舞蹈主管部门),对体育舞蹈项目教练员(教师)的管理认证权力,非单项体育舞蹈协会不具备认证任何级别教练员(教师)的资格。

        三、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版)第十七条规定:任何社团必须“在其社团《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将予以处罚。该协会其民政部门认可的社团“章程”,未涵盖对体育舞蹈裁判员、教练员(教师)的相关认证业务,如组织实施属违法违规行为。

        四、春节前,省民政厅社团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就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三十条第二款问题,依法依规对该协会负责人进行了约谈,指出了问题,并令其整改。

        五、为了维护体育舞蹈事业发展大局,规范体育舞蹈市场秩序,使四川省体育舞蹈单项体育项目健康有序发展。四川省体育舞蹈(国标舞)协会将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规定,加强监管,分级分层开展培训认证。除做好一级裁判员、教练员(教师)认证工作外,还要对全省各市(州)开展二级及以下认证工作进行指导。对所有违规、越权培训认证及颁发证书,我们不予承认。

        请各级体育舞蹈协会和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管理办法》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认真甄别,对损害省、市(州)、县(区)体育舞蹈协会(体育舞蹈主管部门)权益的行为,坚决予以抵制。


附件:

1、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docx

2、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docx

3、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管理办法》.docx


    


    四川省体育舞蹈(国标舞)协会

       2018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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