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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体育舞蹈(国标舞)裁判员管理细则(2018版)
作者:省体育舞蹈协会     发布时间:2017-12-08 14:38:37         阅读量:55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体育舞蹈项目裁判员队伍的建设,规范四川省体育舞蹈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保证体育舞蹈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以及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体育舞蹈裁判员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四川省体育舞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体育舞蹈裁判员(下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四川省体育舞蹈(国标舞)协会(下称:省协会)根据四川省体育局授权,负责全省体育舞蹈项目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省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管理工作(下称“技术等级认证”)。

    各市(州)、县(区)体育舞蹈协会,可根据同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本地区二级、三级体育舞蹈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等工作。

当地条件不具备的,省协会可直接对二级、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省协会下设竞赛与裁判员专门委员会(下称“裁委会”)。

第五条  裁委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中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不少于三人;主任和副主任由省协会任命,委员由市(州)协会推荐,经省协会批准。裁委会名单报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裁委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一级(含)以上裁判员资格。

(二)热爱体育舞蹈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奉献精神。

(三)能认真完成省协会安排的工作。

(四)从事裁判工作五年(含)以上,具备较丰富的竞赛工作经验。

第六条  裁委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四川省体育舞蹈裁判员发展规划。

(二)负责全省体育舞蹈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省协会赛事活动的竞赛、裁判工作。

第七条  负责二级、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管理的市(州)、县(区)体育舞蹈协会,应参照相关规定成立裁委会;本级裁委会组成人员,须有3名一级裁判员。

裁委会名单报上一级体育舞蹈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裁判员 技术等级认证

第八条  体育舞蹈裁判员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第九条  年满18周岁的非现役运动员,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视力良好,具备相应级别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资格,能有效完成各种比赛执裁任务,经相应级别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申报相应等级裁判员资格:

(一)三级裁判员等级认证标准:

1.拉丁舞或标准舞技术等级达到三级教练员(教师)水平,且取得该级别教练员(教师)资格满一年。

2.能掌握和运用体育舞蹈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胜任裁判工作。

(二)二级裁判员等级认证标准:

1.具备体育舞蹈双项教练员(教师)资格,拉丁舞或标准舞技术等级至少一项达二级教练员(教师)水平、一项达三级教练员(教师)水平。

2.体育舞蹈三级裁判员资格满两年;如获得省协会举办的锦标赛、公开赛(总决赛)精英组、A组和专业院校A组前三名的选手,或体育舞蹈专业大专以上毕业的学生,任三级裁判员资格可放宽为满一年。

3.熟悉体育舞蹈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比较准确运用于实践;参加过体育舞蹈正式比赛裁判工作不少于两次。

(三)一级裁判员等级认证标准:

1.具备体育舞蹈双项教练员(教师)资格,拉丁舞或标准舞专业技术等级至少一项达一级教练员(教师)水平、一项达二级教练员(教师)水平;或一项达国家级(C等以上)教练员(教师)水平,一项达三级教练员(教师)水平;且取得该级别双项教练员(教师)资格满一年。

2.体育舞蹈二级裁判员资格满两年;如是体育舞蹈专业的研究生,二级裁判员资格可放宽为满一年。

3.熟练掌握和运用体育舞蹈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较丰富的临场执裁经验和组织体育舞蹈竞赛裁判工作的能力,执裁过市(州)及以上级别的体育舞蹈比赛。

(四)一级裁判员的认证办法

1.一级裁判员的认证考核,将从基础理论、临场执裁、职业道德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要求三个方面必须达到“合格”标准,才有资格申报一级裁判员,考察时间原则上为一年。

2.一级裁判员的认证流程

(1)拟申请一级裁判人员,应具备本细则“一级裁判员等级认证标准”中的1、2、3条申请条件,同时参加当年省协会组织的培训且理论考核合格。

(2)培训结束后,省协会根据申请者表现和基础理论考核成绩,通过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者列为一级裁判员培养对象,并公示人员名单。

    (3)由省协会选调一级裁判员培养对象作为裁判员或实习裁判员,执裁省级比赛或省协会指定的比赛一至两次;比赛中,省协会组织专人对一级裁判员培养对象进行临场执裁指导和职业道德考察。

    (4)培训实习结束后,评审组对一级裁判员培养对象在整个实习期间各方面的情况提出评定意见,合格者经省协会批准,可认证为一级裁判资格。凡通过认证的一级裁判员年限,从被列为一级裁判员培养对象时起算。

3.其他组织持证人员认证界定

    (1)其他体育舞蹈组织相当于一级判裁资质人员,拟申报本协会一级裁判员资格的,除具备本细则“一级裁判员等级认证标准”1、2、3条外,还须通过技术水平认证即: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技术水平一项达一级,一项达二级水平。同时,在参加省协会组织的培训活动且理论考核合格后,再参加一次本协会组织的省级比赛,其临场执裁考核和职业道德考察均达合格条件,即可申报。

    (2)其他体育舞蹈组织相当于二级裁判资质的人员,拟申报本协会一级裁判资格的,除具备本细则“一级裁判员等级认证标准”1、2、3条外,还须通过技术水平认证即:体育舞蹈教师技术水平一项达一级,一项达二级。同时,在参加省协会组织的培训活动且理论考核合格后,才有资格被列为一级裁判员培养对象,进入临场执裁考核和职业道德考察程序。

    (五)国家级裁判员的认证标准按照中国体育联合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省协会推荐国家级裁判员的标准:

    1.按规定在省协会进行了年度注册的一级裁判员。

    2.积极参加省协会及当地协会组织的各项体育舞蹈活动。

第十条  各级体育舞蹈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认证体育舞蹈裁判员技术等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裁判员证书和工作单位证明到所在地方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外省籍一级裁判员需变更注册单位到四川省的,应在省体育协会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省协会每年将组织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二条  各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印制和颁发,按照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各级体育舞蹈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十四条  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各级体育舞蹈协会负责确定相应等级裁判员的注册年龄限制、注册时限、停止注册和取消注册的条件。

第十五条  一级裁判员应按照省协会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年度注册,省协会将公示裁判员注册信息。

第十六条  二级、三级裁判员由各市(州)、县(区)级体育舞蹈协会或体育行政部门注册管理。

第十七条  在川的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应按规定在省协会备案登记,并积极参加省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各项规定,服从工作安排,在体育舞蹈项目发展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十八条  体育舞蹈裁判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受到赛区(赛风赛纪)或资格认证单位处罚。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两年内未参加裁判工作或未参加裁判培训。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裁判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体育舞蹈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体育舞蹈竞赛裁判临场执裁工作;连续两年不进行注册的体育舞蹈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失效。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条  各级体育舞蹈竞赛的主办单位,负责选派和聘请比赛的裁判员。

第二十一条   省级比赛,裁判长职务由国家级及以上级别裁判员担任;副裁判长职务由一级以上级别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原则上为一级以上级别。市(州)、县(区)级比赛临场裁判员的选派,由主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裁判员的选派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全省或全国择优选调。

第二十三条  辅助裁判员的技术等级适当放宽。

 

第六章  裁判员培训

第二十四条  省协会定期和不定期举办裁判员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思想品德、职业道德、赛风赛纪、业务知识和技能以及实际操作。

第二十五条  担任全省性体育舞蹈竞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赛前须进行培训;裁判长具体负责裁判员培训工作。

 

第七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体育舞蹈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级别的体育舞蹈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体育舞蹈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制度。

(四)享受体育舞蹈竞赛的相关待遇。

(五)对体育舞蹈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六)对本级体育舞蹈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 ,廉洁自律 ,公正、公平执法;

(二)主动学习、钻研并熟练掌握和运用体育舞蹈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积极参加培训,服从相应技术认证单位的管理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四)积极参加相应技术认证单位组织的各项体育舞蹈活动,在承担的体育舞蹈比赛裁判工作中尽职尽责。

(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情况调查。

 

第八章  裁判员纪律规定

第二十八条  裁判员须遵守如下纪律规定: 

(一)     认真学习竞赛规则与竞赛规程,严格遵守裁判员守则,遵守组委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各司其职,服从安排。按时报到并参加组委会组织的培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须向裁判长请假;因故不能参加执裁的选调人员,须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向省协会请假。
    (三)持裁判员等级证书上岗,比赛结束后由裁判长签字确认。无证者不予安排裁判工作。
    (四)公正、准确执裁;尽职尽责,展现健康形象和良好精神面貌;按要求着装,仪表整洁;在工作场合和比赛场地不得出现违反赛风赛纪的行为。

 

第九章  裁判员考核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省协会每年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裁判员培训,并对裁判员进行考核。裁判员须参加省级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且考试合格者,才有资格参加本年度的省级竞赛执裁工作。有条件的市(州)、县(区)体育舞蹈协会,也应按规定对在本单位注册的裁判员进行工作考核。

第三十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

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执裁资格、取消执裁资格一至两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执裁资格。

第三十一条 省协会及各级体育舞蹈协会,负责对相应等级违规违纪裁判员作出处罚。地方体育舞蹈协会不健全的,由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向上级体育舞蹈协会提出处罚意见,由上级体育舞蹈协会对违规违纪裁判员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四川省体育舞蹈(国标舞)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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