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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省体育舞蹈(国标舞)考官队伍建设,规范四川省体育舞蹈(国标舞)级位考试(以下简称“省标级位考试”)工作,结合四川省体育舞蹈(国标舞)项目的发展实际,制定《四川省体育舞蹈(国标舞)协会考官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体育舞蹈(国标舞)级位考试考官,是省标级位考试和技术等级评定的权威专家,对体育舞蹈(国标舞)项目考试者的技术水平具有相应的裁定权。
第三条 四川省体育舞蹈(国标舞)协会,统一负责省标级位考试考官的培训考核,审批登记,注册使用的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四川省体育舞蹈(国标舞)协会成立全省级位考试委员会,级位考试委员会在协会领导下,负责四川省体育舞蹈(国标舞)项目技术等级的设置、考级规则的制定以及考官的培训、考核、审批、登记、注册、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级位考试委员会设顾问、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上述职位均由协会任命。其中,副主任以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四川省体育舞蹈(国标舞)协会各专委会主任、副主任。
(二)具有五年以上一级裁判资格。
(三)协会因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四川省体育舞蹈(国标舞)级位考试的日常工作,由级位考试委员会提出要求,协会专委会“会员与俱乐部委员会”遵照执行和具体实施。
第三章 考官等级和条件
第七条 四川省体育舞蹈(国标舞)考官等级分为高级考官、中级考官、初级考官。
第八条 凡申报各级别考官资格的,应具备以下条件,按规定参加四川省体育舞蹈(国标舞)协会统一组织的考官培训考试合格者:
(一) 初级考官:
1.必须具有一级裁判员资格满二年,具有省级赛事正式执裁经历,或参加省标级位考试活动的经历;
2.专业技术水平:标准舞和拉丁舞双项达省标级位十级(含以下级别)标准。
(二)中级考官:
1.担任初级考官三年以上;每年至少组织或参加一次考级工作;
2.专业技术水平:标准舞或拉丁舞一项达省标级位十一级(含以下级别)标准。
(三)高级考官:
1.应具备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资格;担任中级考官三年以上,每年至少组织或参加一次考级工作;
2.中级考官具有五年以上“省标”级位考试工作经历,对该项工作有特殊贡献,并在当地协会或体育舞蹈业内有较强公信力和良好口碑,虽未具备国家级裁判资格,经四川省体育舞蹈的(国标舞)协会研究批准,可破格晋升为高级考官。
3.专业技术水平:标准舞或拉丁舞一项达省标级位十二级(含以下级别)标准。
第四章 考官管理和职责
第九条 考官必须按期参加四川省体育舞蹈(国标舞)协会组织的注册培训,通过考官的理论和技术考核,获得考官上岗资格,否则将不能担任本年度考官。
第十条 考官上岗证每年更换一次,考官在工作期间必须佩带当年度的相应证件上岗。
第十一条 考官必须服从四川省体育舞蹈(国标舞)协会的工作安排,不得擅自从事考级工作,更不得做出有损于四川省体育舞蹈(国标舞)协会的事。
第十二条 考官必须坚持四川省体育舞蹈(国标舞)考官的职业操守,照章办事,廉洁自律,公平公正,自觉维护四川省体育舞蹈(国标舞)协会及其项目的社会声誉。
第十三条 考官必须熟悉四川省体育舞蹈(国标舞)考级活动的政策规定、级位设置、技术要求和工作流程,履行自身的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考官必须积极宣传和大力推动四川省体育舞蹈(国标舞)项目的考级活动,尤其要带头组织本地区、本中心(俱乐部、学校等)的青少年参加省标级位考试活动。
第五章 培训、考核及审批
第十五条 省标级位考试委员会负责考官的培训和考核。四川省体育舞蹈(国标舞)协会的考官培训和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时间安排在四川省体育舞蹈(国标舞)教师、裁判培训班期间。
第十六条 考官培训和考核的内容,包括省标级位考试的相关政策、组织方式、技术等级以及考官的职业操守等多方面。另外,对已经具备了考官资格的人员,省协会将不定期的进行专业技术考核。年满50岁的人员,专业技术考核可免试,但必须通过理论考核。
第十七条 初次申请四川省体育舞蹈(国标舞)协会考官资格的人员和晋升更高一级考官资格的人员,本人须填写书面申请,参加考官培训和考试。
第十八条 四川省体育舞蹈(国标舞)协会级位考试委员会将根据拟申报人员的专业水平、现实表现、综合能力、考试成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讨论和审核申请人的考官资格。
第十九条 考官证书由四川省体育舞蹈(国标舞)协会统一制作颁发。
第六章 考官选派和使用
第二十条 四川省体育舞蹈(国标舞)协会将根据考级工作需要,统一选派各级别考官。
第二十一条 考官选派工作,将依据公开公正、权威有效、就近安排、上下结合、合理搭配以及适当回避的原则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体育舞蹈(国标舞)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