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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体育舞蹈(国标舞)教练员(教师)管理细则(2018版)
作者:省体育舞蹈协会     发布时间:2017-12-08 14:39:39         阅读量:317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推动体育舞蹈事业的发展,加强四川省体育舞蹈(国标舞)教练员(教师)队伍的建设,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和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管理办法》,结合体育舞蹈项目的特点与四川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按照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规定,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四川省体育舞蹈各级教练员(教师)技术认证和管理权限界定:

(一)四川省体育舞蹈(国标舞)协会(下称:省协会)受省体育局委托,负责全省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全省一级及以下等级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技术等级认证和管理。

(二)各市(州)、县(区)体育舞蹈协会(或体育舞蹈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区二级、三级教练员(教师)技术等级认证和管理。

(三)认证条件不具备的地方,上一级体育舞蹈协会(或体育舞蹈主管部门),可以对下一级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进行技术等级认证和管理。

(四)教练员(教师)认证单位,不得越权认证高级别教练员(教师)技术等级;不得跨地区对教练员(教师)进行技术等级认证和管理。
    第四条  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A、B、C)、一级、二级、三级。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四川省体育舞蹈(国标舞)协会下设教练员(教师)专门委员会(下称:专委会)。专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及委员若干,由省协会任免。

第六条  教练员(教师)专门委员会委员资格:

(一)必须具有一级(含)以上教练员(教师)资格;

(二)热爱体育舞蹈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奉献精神;

(三)能认真履行职责,完成省协会安排的工作;

(四)有相应的教学经历,一定的教学水平和教学经验。

第七条  教练员(教师)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教练员(教师)队伍的发展规划;

(二)负责制定教练员(教师)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修订与完善体育舞蹈教学培训大纲及配套教材;  

(三)负责教练员(教师)的培训与评审;

(四)负责举办形式多样和简便实效的技术教学、课题科研等交流活动;

(五)负责对教练员(教师)资格认证前的培训、考核、评审、注册等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三章  教练员(教师)申报条件

第八条  凡申报各级别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资格,须年满18周岁,且具备以下条件,并参加相应培训,经考试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专业技术等级资格:

(一)三级教练员(教师)资格:

1.技术考核内容。标准舞:华尔兹、快步;拉丁舞:伦巴、恰恰。

2.技术水平基准。达到“省标级位”4级(含以下级别)技术水平。

(二)二级教练员(教师)资格:

1.拥有三级教练员(教师)资质,从事体育舞蹈教学一年以上;体育舞蹈专业大专以上毕业生或取得“省标级位”考试12级资格的选手,可直接申报二级教练员(教师)。

2.技术考核内容。标准舞:华尔兹、快步、探戈;拉丁舞:伦巴、恰恰、牛仔。

3.技术水平基准。达到“省标级位”7级(含以下级别)技术水平。

(三)一级教练员(教师)资格:

1.拥有二级教练(教师)资质一年以上,从事体育舞蹈教学两年以上;获得四川省体育舞蹈(国标舞)协会举办的锦标赛、公开赛(总决赛)精英组、A组和专业院校A组前三名的选手,可直接申报一级教练员(教师)资格。

2.技术考核内容。标准舞:华尔兹、快步、探戈、维也纳华尔兹;拉丁舞:伦巴、恰恰、牛仔、桑巴。

3.达到“省标级位”10级(含以下级别)技术水平。

(四)申报国家级教练(教师)资格的,按照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具有其他体育舞蹈组织教练员(教师)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原资质对应申报本协会相应教练员(教师)资格,但必须通过技术水平考核认证。
    第十条  申请体育舞蹈各级教练员(教师)资格,应向省协会或当地体育舞蹈协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

 

第四章  教练员(教师)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体育舞蹈各级教练员(教师)资格者,必须参加相应级别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凡开展体育舞蹈活动的地区和部门,应根据本《管理细则》所规定的权限,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各类业务培训和考核。如果当地未组织相应级别的业务培训,申报者可直接参加省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考核。
    第十二条  业务培训内容,根据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和省协会培训大纲要求设置(包括专业理论、专业技术和教学实践等具体内容)。专业技术培训内容,参见2016年版《四川省体育舞蹈(国标舞)级位考试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省级培训班师资由省协会选派;其它级别的培训班师资,由相应级别体育舞蹈协会或体育部门选派。

第十四条  一级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应定期按规定参加省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及考核。教练员(教师)的级别资格,将作为裁判员资格等级认证内容,即认证相应等级裁判员资格必须先具备相应等级教练员(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理论知识、技术示范、教学方法等方面。理论知识:标准舞要求重点掌握步序、步位、步法、方位、转度、升降、反身动作、倾斜、节奏等;拉丁舞要求重点掌握步序、节奏、节拍、步位、步法、使用的动作、身体的转量等;技术示范:要求掌握相应等级各舞种的规定动作;教学方法:要求掌握基本教法与基本教学手段,双人配合的教学法等。

第十六条  考核形式。采用集中与分散、现场与远程、书面与实操等多种方式进行。考试成绩等级分为: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等。

 

第五章  教练员(教师)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七条  省协会负责全省一级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的技术等级认证工作,并公示认证结果。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市(州)、县(区)体育舞蹈协会或体育部门,对相应级别的教练员(教师)技术等级进行认证;当地不具备认证条件,又有申报二、三级教练员(教师)资格的需求,可参加省级教师培训班,培训考核合格后,省协会可直接进行相应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九条  各级教练员(教师)专业等级证书,由相应认证单位颁发(细则另订)。

 

第六章  教练员(教师)注册管理

第二十条  省协会负责全省一级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教练员(教师)注册信息库;各级体育舞蹈协会或体育部门负责对本级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一级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应按规定在省协会进行注册登记,持证上岗。凡进行了年度注册的一级教练员(教师),有资格享受更多的学习机会。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练员(教师)应积极组织队伍,参加省协会和各级体育舞蹈协会开展的活动,在活动中遵纪守规,接受监督。凡违纪违规的,将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教育警示,通报批评,暂停参赛,直至取消教练员(教师)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体育舞蹈(国标舞)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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